物证是指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
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可变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更强。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
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在民事诉讼中,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独立证明性,以及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可以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