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临时救助政策是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措施。该政策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两大类:
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救助类型
对出现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个人或家庭,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新申请过程中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等困难群众。
民政部门已认定的困难家庭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的困难群众。
对发生重大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形,通过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和确定救助额度。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申请与审批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注意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您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咨询详细的申请条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