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是否属于公职人员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教师不应当被称为公职人员,因为教师承担的是基础教育和公益服务职能,并不属于公务员范畴。
教师的工作职责是教书育人,主要处于服务者的角色,不参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过程,因此不宜将教师纳入公职人员的管理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这表明教师在履行职务时具有一定的公职性质。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虽然教师不是公务员,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教师一般被认为是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高校教师(特别是参公管理人员),他们执行的是与公务员相类似的职级与职务并行制度。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教师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存在不同的解读和法律依据。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教师主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不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因此不应当被视为公职人员。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具有一定的公职性质,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参公管理人员),他们被视为公职人员。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教师是否属于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