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休息权益受到 法律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特殊条件下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但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规定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综上所述,教师的休息权益包括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在特殊条件下的工作时间调整。这些权益旨在保障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建议学校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教师的休息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