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教师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具体如下:
教师有权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等要求,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
教师可以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等。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通过评价引导学生发现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促进其不断进步。
教师能够获得相应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这是对教师劳动付出的经济回报。
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指导、报酬获取、学校管理、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