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申诉 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具体的处理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就教师的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学校、其他教师以及申诉的教师本人的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教师法》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教师法为教师提供了明确的申诉权利和具体的申诉程序,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在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期待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