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减按50%计征:企业实现新型肥料新产品上市、合理生产工艺改造、科技研究开发、科技进步奖励等,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实际收入成本,由原企业所得税税率50%计征。
西部大开发优惠:设在西部地区、符合当期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70%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暂免征收:200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13%税率: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有机肥免税: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出口补贴:化肥产品出口,凡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贴。
预提优惠:现代化技术改造投资建设投资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按规定投资金额的50%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即可发放预提优惠税收。
研发经费抵扣:化肥生产企业在税收优惠上,还包括研发经费抵扣、生态环境保护费用抵扣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企业投资研发、持续改进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目标。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化肥行业进行技术创新、环保改造和出口,从而支持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