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标准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例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
或者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组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
也可以只写“公告”两字,这种情况较少见,通常用于特定场合。
包括开头的原因,说明发布公告的依据、目的或原因。
主体部分明确写出公告的事项,如果事项较多,可以分条列项进行表述,做到条理清晰。
结尾部分一般使用“特此公告”、“现予公告”等惯用语作为结束语,也可省略结尾部分。
注明发布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如果机关名称已在标题中出现,在落款处也可不写,只写年、月、日或年、月、日写在标题的下方、正文的上方。
公告的格式和写法还包括使用标准的公文标题写法,有时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
公告一般没有发文字号,只是按本年度所发公告的次序编序号,书写在标题下方居中处,并打圆括号。
公告的排版要求包括使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宋体字(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为黑色。
根据以上信息,公告的标准格式可以总结为:
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或 发文机关+文种 或 仅“公告”
正文:原因+事项+结尾
落款:发布机关名称+日期(如标题中已有机关名称,可省略)
建议在撰写公告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简洁,并且符合公告的正式性和庄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