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考核教师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方面。
考核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教育理论掌握程度等。
考核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敬业精神等。
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科研成果等。
考核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实事求是、全面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价。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对教师的工作评价要恰如其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考核结果准确无误。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