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鉴定标准细则如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面部烧伤植皮≥1/5。
单肢体瘫肌力4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全身瘢痕面积≥20%。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 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34. 发声及言语困难。
35. 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36. 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37. 舌缺损小于舌的1/3。
3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9.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0.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