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农村自建房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农村建房均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报建,完成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具体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汕潮阳农农〔2023〕71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潮阳府〔2021〕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农村宅基地报建联审联办的通知》(汕潮阳农农〔2024〕号)。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具体设计图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镇(街道)林业、水利、电力等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登记,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居)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其安全、合法、有序进行,同时促进乡村风貌提升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建议村民在申请建房时,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顺利获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