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在遇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在遭受不合法或不公正对待时,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因此,教师应当首先向所在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进一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在申诉过程中,教师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