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九定”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宗旨和主要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九个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一概念最早在黑龙江省2004年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并因其规定详尽而被各地借鉴。
具体来说,“九定”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事业单位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
明确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事业单位,需明确主管和协管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对于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符合宗旨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业单位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要本着从严掌握、调整规范的原则确定机构规格。在国家没有公布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可比照党政机关,分别定为厅级、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对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进行设置和明确。
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规模,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数量。
明确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比例,包括各类人员的比例关系。
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
严格按照公共支出范围,界定规范事业单位范围及经费形式。经费形式包括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等。
通过实施“九定”,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