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数额(如20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劳务派遣单位需向所在地的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齐全,并配备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等。
用工单位需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正式员工的薪酬标准、福利待遇,为劳务派遣员工支付报酬,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
临时性岗位明确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将所有岗位都交给劳务派遣工。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需超过两年,且需遵循同工同酬原则,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需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劳务派遣单位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需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相关企业和劳动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合规。